因應終審法院在2023年2月6日就Q及Tse Henry Edward訴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終審法院民事上訴2022年第8及9號)(Q及Tse一案)所作出的判決,政府今日(4月3日)公布,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經已修訂。
由即日起,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同時符合各項經修訂的資格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
政府發言人表示,已就Q及Tse一案的判決,審慎考慮了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的目標、相關的法律及醫學意見,以及參考海外的相關做法,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
在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下,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完成下列手術治療及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準則及要求,人事登記處處長(即入境事務處處長)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是否批准其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申請:
(一)申請人已完成以改變性徵為目的的手術治療︰
(i)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切除乳房(雙側乳房切除術);
(ii)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切除陰莖及睪丸;及
(二)申請人使處長信納他/她已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並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她︰
(i)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
(ii)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ii)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v)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及
(v)將會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的血液測試報告。
入境事務處將根據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處理之前已接獲而未審批的申請,並會主動逐一聯絡有關的申請人作出跟進。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