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建設稅,本質上就是違憲

機場建設稅,本質上就是違憲

從計劃通過的程序到籌集高昂的建築費用的方法,第三跑道計劃幾乎每一個細節都存在很大的爭議。短短一週之內已有不少評論及分析,陳述第三跑道計劃的弊端。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新設的機場建設稅。這項稅收不僅帶出整個計劃的粗疏,更折射出當今特區政府之不知所謂。

首先,「新設機場建設稅」這一項措施本身就令人感到莫名其妙。從香港國際機場正式營運以來,機場管理局均有向所有十二歲以上的離境旅客徵收一百二十港元的離境稅。這筆稅收是用來支付維修、保養及日後擴建機場時所需的費用。現時,這項為第三跑道集資的機場建設稅看似是新設的稅項,但這筆稅項依舊向離境旅客徵收、用途亦是同出一轍,變相即是增加離境稅的收費水平。換言之,這項機場建設稅的設定就陷入了一個自相矛盾的灰色地帶,它既不是獨立的稅收項目、亦不是對原有的離境稅作出修改。由此已經至少引伸出以下三條問題:

一、既然兩項稅收的本質一致,為什麼特區政府還要畫蛇添足,是否存心玩弄文字以愚弄公眾?

二、第三跑道計劃已經籌備多時,為什麼特區政府在之前公佈的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均未有隻字提及過,設立機場建設稅,或提高離境稅的收費水平?

三、綜合以上兩個問題,假設特區政府在第三跑道計劃有心隱瞞香港市民及立法會的話,那麼第三跑道真正的服務對象及建設稅的主要受益者是誰?

就就算特區政府刻意為了繞過立法會的審議而設置這個灰色地帶,只要計劃涉及稅收,這就成為不可能的事。因為特區政府在實施任何關乎稅收的措施之前,必須得到立法會的審議及通過。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下略)

換言之,特區政府向所有離境旅客徵收機場建設稅之前,必需得到立法會的審議及批准方可成事,否則機管局已經觸犯法律。反之,若然立法會沒有就增加機場稅而向特區政府及機管局提出質詢,即沒有執行基本法所規定的職責,亦可以被視為違憲;越俎代庖、僭越立法會職權的行政會議應該也不例外。如事者,一個第三跑道計劃令三個香港重要的政治機關同時觸犯法律,狠狠地摑了「依法治港」一記響亮的耳光。

張炳良在昨日接受立法會的質詢時,依舊不改其模稜兩可、自相矛盾的言辭。他先是拒絕交代與深圳在空域交涉上的最新進展;然後又莫名其妙地表示,將會考慮就第三跑道計劃成立諮詢委員會,一來諮詢本應在通過及執行計劃之前就完成;二來立法會議員在質詢計劃之後,特區政府才提出成立諮詢委員會——這不是敷衍、無賴、反智,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