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3月22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有關《禁止蒙面規例》事宜,他指「口罩令」和《禁止蒙面規例》是兩回事。「口罩令」是處理公共衞生的問題,《禁止蒙面規例》是處理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禁止蒙面規例》現時仍然生效,警方會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辦事。
鄧炳強表示,因應現時國家安全隱患仍然存在的情況,特區政府認為目前有必要保留《禁止蒙面規例》。政府會密切留意整體社會情況,並適時作出檢討。
他說,《禁止蒙面規例》第四條已清楚訂定以「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在不局限合理辯解的範圍的原則下,有關條文進一步指出屬有「合理辯解」的情況,包括在工作時出於人身安全理由、宗教理由,以及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他又說,《禁止蒙面規例》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晰,針對的是那些嘗試透過蒙面以隱藏身分,肆意進行違法行為的不法分子。那些蒙面的違法者以為隱藏身分便可逍遙法外,肆意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必須予以打擊。
雖然現時「口罩令」已經被撤銷,他指明白市民或會在一段時間內選擇繼續佩戴口罩。《禁止蒙面規例》規管的情況只是《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以及非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並不會影響市民在日常生活佩戴口罩。
即使在「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佩戴口罩,有關行為是否違反《規例》需根據個別實際情況而定,包括警方在執法時會作出查問,衡量涉事人提出的辯解是否合理,以決定是否有合理懷疑採取拘捕行動。在考慮是否提出檢控時,律政司亦會審視案中所有證據,包括涉事人是否有合理辯解,考慮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才會作出檢控決定。若涉事人被起訴,法庭亦會審視所有證據,以判別有關辯解是否真實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