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首部以反貪為目標的《國家監察法草案》,草案中提出以「留置」取代「雙規」,一般可留置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在監察法下,律師不能介入,直至進入司法階段。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說明草案時,聲稱如涉及嚴重及複雜案情,可能逃跑、自殺或毀滅證據,可被「留置」於指定場所,但調查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如有特殊情況,上級監察機關批准後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除非有礙調查,否則應當在「留置」24小時內通知相關單位及家屬。
浙江省監察委主任劉建超聲稱採取「留置」措施,是「更人性化對待調查對象」,如「在較舒適環境接受留置」,「過農曆年可以吃餃子及收看春晚節目」,指留置不屬於限制人身自由,故沒有牴觸憲法。
劉建超解釋是因為涉及職務違法犯罪的案件,一般難取得物証,有需要排除「夾口供」和銷毀証據,而且監察委不是司法機關,不涉及《刑事訴訟法》,如當事人因證實涉罪移送檢查院,當事人可在司法階段聘請律師。
根據草案,中國擬成立一個新反腐機構「國家監察委員」,監察委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副主任、委員由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主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即不能超過10年,地方監察委員會主任則無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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