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子被控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1人早前認罪,6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暴動罪成,餘下1人雖然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就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7名暴動罪成的被告,今日(1月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6至45個月,餘下1人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1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各被告雖並非領導者,但逗留現場令施暴者更明目張膽,形容各人罪責不輕。
法官以48個月為暴動罪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無定罪紀錄減刑,判7人入獄36至45個月。另1因攜帶鐳射筆到場,並作示威者打扮,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11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