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爆發示威,當中7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於上月底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1名義務急救員的男被告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今日(1月18日)被判囚4年,罰款5000元。
7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罪成的首被告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於同日在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管有一部對講機。
法官判刑時指,縱使被告聲稱自己沒有使用暴力,但法庭須指出暴動的嚴重性並不只是個人行為,而須考慮整個群體所做事情。
同案其餘6名被告早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月初就其中4名被告的無罪裁決,以透過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指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及充分地分析本案所有證據,對案情有誤解、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未有考慮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