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惡法未除 台灣廢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

香港惡法未除 台灣廢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


正當特區政府準備以惡法《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名,大規模檢控雨傘革命的參與者時,台灣內政部在2015年元旦日,修訂「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訂明在元旦日開始,任何「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真正落實在民主社會中所高舉之集會自由。

根據去年3月21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對《集會遊行法》所作出之解釋,法例中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用「許可制」屬違憲,故裁定有關規定在2015年元旦起失效,須由立法一方重新修訂。台灣行政院早前已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訂明「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再報備,但因立法院尚未完成立法,故由內政部訂定有關處理原則,昨日公佈施行,好讓執法機關暫時遵循。

反觀香港,現時之《公安條例》要求,任何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須於7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出,並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然而在1995年,原集會遊行申請牌照制,本已改為通知制度,只是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當時的臨立會推翻通知制度,要求集會遊行必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變相恢復英治殖民時代的發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