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謀福利得逞 終院裁定居港未滿7年可領綜援

新移民謀福利得逞 終院裁定居港未滿7年可領綜援



進擊的強國新移民成功衝擊香港綜援制度,進一步蠶食港人資源!一名未滿居港7年要求的新移民婦女申領綜援被拒,提出司法覆核,今天終審法院正式裁定有關要求違憲。


判詞指,《基本法》第36條指香港居民有權享用綜援計劃的福利待遇,對權利的侵犯,不能明顯地沒有合理基礎。

對於政府一方稱,居港年期限制是為節省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維持,判詞就指,有關理據並不成立,因為限制所節省的金錢款額微不足道,限制亦抵觸兩項重要政策,包括簽發單程證以便家庭團聚,以及為使老化人口年輕化的人口政策。

按照政府規定,2004年1月起,任何香港居民須申請綜合援助計劃,除要符合資產及入息審查,亦要先居港7年,並在緊接申請日期後連續居港1年(不可離港超過56日)。該名當時居港未滿7年的62歲婦人,丈夫離世後申領綜援被拒,在2005年獲何喜華所屬的香港社會組織協會協助,提出司法覆核。去年最高法院裁定「居港7年」的規定並無不妥,反而「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卻違憲。社會福利署已為此提出上訴。

理論上,終審法院的法理依據並無不妥。問題在於香港新移民的審批權在中共政府手上,香港政府只能無條件接收,變相令制度任由任何新移民濫用。今天
綜援制度缺口被打開,低質素、低技能的大陸新移民一居港便可立即申請綜援,申領後更不用常居香港,香港的福利制度變相成為「無掩雞籠」。反之,真正需要幫助的國際難民和東南亞少數族裔居民,卻未受政府關注。

雖 然,專門研究貧窮問題的教育學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學系教授周基利,曾撰文指大陸新移民申領綜援的比率已由2001年的21.97%下降至2011年的 10.07%,而且絕大部分是兒童;可是近年傳媒已接連揭發,有不少大陸新移民濫用制度,領取援助後拒絕工作,在政府多重資助下其生活條件竟然比一般本地窮人還要優厚,令人髮指。

更嚴重的是,現時的公屋申請,規定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即使是新移民,亦要至少有一半家庭成員須居港滿7年,並仍在香港居住。若有人援引此案例提出司法覆核,很大機會成功推翻有關規定,令香港福利制度徹底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