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康文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阻塞問題,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11月21日)宣布完成主動調查,並向康文署提出共八項改善建議。
康文署轄下共有14個康樂場地附設由該署營辦商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方便市民租用單車以作康樂消閒或短途代步用途。
康文署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合約條款列明營辦商不可將單車及與單車租賃業務相關的物品存放在許可範圍外,但公署的調查發現,營辦商違規將單車擺放在許可範圍外,情況普遍。公署亦發現,該署現時對營辦商的執管機制欠一致標準。
陳積志表示,康文署作為場地管理者及批出許可證的一方,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管責無旁貸。營辦商違規佔用許可範圍以外的地方擺放單車,除會阻塞通道影響市民出入和使用康樂設施,亦可能構成安全隱患。公署多次的實地視察發現,營辦商違規將單車隨處擺放,似乎已經是習以為常,令人質疑康文署過去有否向營辦商作出提醒或採取執管行動。
另外,康文署人員因應違規情況而發出勸喻或警告,如營辦商在該署發出第三封警告信後仍沒有改善,該署可考慮暫停其業務或終止合約。然而,究竟發出多少次口頭及書面勸諭後才發出警告信,以及勸諭信及警告信是否有有效期,現時指引並沒有訂明。公署認為,為更有效率地及更公平地進行執管,康文署應研究改善現行執管機制及指引,例如清楚訂明如在若干時期內累積發出多少次口頭勸諭或書面勸諭,該署便會發出警告信,並且應公開發出警告信的標準。
另一方面,公署留意到,營辦商會在單車亭外展示不同類型的單車供市民選擇及試駕,這經營模式並非不合理,甚至可說是有實際需要。公署認為,康文署固然須按許可證合約條款進行監管,而作為推廣康樂活動的部門,亦應檢視現時的規管會否對營辦商的經營造成掣肘;如有需要,應研究可否容許營辦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許可範圍外的地方;長遠而言,該署應考慮日後擬備新的單車租賃服務合約時,適當地將場地部分地方納入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