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現任主席袁彌明小姐於11月11日在自己的面書上,就引用特權法調查HKTV事件向黃毓民提出質疑。她重申這並不是針對個人,若任何自稱民主派議員在此議案投棄權票,她也會以上述理由提出質疑。人民力量認為:
1)郭榮鏗的修訂案乃主要戰場---自由黨早說明轉軚是以不索取行政會議和商業機密資料為底線。
2)修訂案並非無牙老虎。剛剛星期五通訊局發出的文件(稱由始至終建議發出三個牌照),正正不是行政會議和商業機密資料,但對推進整個發牌事件上起了關鍵作用。
3)政治判斷上,若權力及特權法通過,將會重創梁振英管治威信。
人民力量對黃毓民在權力及特權法(郭榮鏗修訂案)投棄權票,則有以下疑問:
1)在立法會投票,棄權票跟反對票有同樣的客觀效果,黃毓民議員投棄權票是否想讓此議案不獲得通過?
2)為何黃毓民議員在早前內會的權力及特權法議案(同樣不索取行政會議和商業機密資料)投贊成票,而在立法會大會的郭榮鏗修訂案轉投棄權票?
3)為何黃毓民議員會對梁振英造成管治威信重創的議案投下棄權票?
其實筆者看了第一和第二點就覺得奇怪。在原議案與修正案的討論上,筆者認為根本上不是有牙與無牙老虎之分別,更精確的比喻應是將一個捉老虎的方案修改成一個捉貓仔的方案。我們看看人民力量對修正案的托大說法:他們說「修訂案通過後,仍然可以挑戰政府對何謂商業機密的定義」。筆者在想,普通大眾是希望你們像捉到老虎般,可以爪得住梁匪振英的行政會議紀錄文件,得到一個令群眾相信是梁匪所為的答案。但是,公民黨郭榮鏗卻提出一個只捉小貓的無力修正案,明明是捉老虎的原動議案,降格為捉小貓和稀泥不特止,人民力量更妙想天開挑戰大眾常識,認為那個修正案可取之處是可以挑戰政府何謂老虎的定義。筆者寫到這裡,差點笑到合不上嘴。
那麼他們究竟在怪責黃毓民甚麼呢?一,在捉貓仔修正案中投棄權票跟反對票有同樣的客觀效果,黃毓民議員投棄權票是否想讓此議案不獲得通過?二,為何黃毓民 議員在早前內會的權力及特權法議案投贊成票,而在立法會大會的郭榮鏗修訂案轉投棄權票?當提出此怪責前,我們先要了解黃毓民之主張。黃毓民是支持原議案 (捉老虎),即拿取行會會議紀錄與涉及的商業秘密文件,而對豁免以上兩點的修正案(捉貓仔)他本人卻投棄權。這樣難理解嗎?首先內會是採取多數票決議,是 決定這議題議或不議,情況就如表決是否將「捉與不捉」這議題交上大會作分組投票。當然如果否決,議員可以在大會以個人名義提出要捉老虎。但是,在內會中對 「捉與不捉」這議題選擇了贊成,就必須在大會投票時繼續贊成將捉老虎改為捉貓仔嗎?當特權法變成只能查閱行會以外的文件,黃毓民除了對無力修正案投棄權,難道要鼓起勇氣和你們一齊捉貓仔,自我感覺良好嗎?
在數學上和字面上,黃毓民的兩次投票決定當然有所出入,但只要和普羅大眾簡單解釋,必定能明白當中「捉與不捉」和「捉貓與捉虎」的分別,從而明白黃毓民投票意向的原則。可憐的是,筆者曾經支持的人民力量,竟然花時間拿捉貓修正案去誇大其效用,更有其友好博客將捉貓修正案一事說成原則性的前後矛盾,質疑黃毓民為甚麼先贊成捉貓後來又棄權不贊成捉貓(答案是通過修正案便取代原議案)……用類比去簡化當中的因由,塑造黃毓民「自打嘴巴」的取態然後大造文章,迫使黃毓民公開解答小學生的常識疑問。以貓作虎示強於支持者也算,但以「捉貓當捉虎」為理由攻擊不為捉貓所動的黃毓民,人民力量變成如此低質素,教人心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