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建制中人,說「雨傘革命」是67暴動翻版,對歷史的無知,令人失笑。提起暴動,其實67後差點釀成再次失序的,就是現在以「法治守護者」自詡、以「暗角打鑊」聞名於世的香港警隊。
60年代,警隊最高層「四大探長」貪贓枉法,包庇黑社會,煙檔、紅丸檔、妓寨、娼寮,遍地開花。警隊自設「反貪污部」,如同今日的「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自己人查自己人,有等於無。1973年,總警司葛柏涉貪,調查期間潛逃英國。市民忍無可忍,爆發「反貪污,捉葛柏」運動,示威者卻屢屢被捕。
1974年,時任港督麥理浩成立廉政公署,認真處理當時警黑勾結問題。涉案的高級警官,例如華探長呂樂就提前退休,移居台灣,近年才享壽而終。中低層警員則人心惶惶,怕醜事被揭,身敗名裂。為了一己之私,為了逃避罪責,當年竟然有2,000黑警包圍廉署,入內搗亂傷人。
「1977年10月28日,數以千計的警務人員及家屬等列隊遊行前往香港警察總部舉行聚會,以抒發他們的忿怒,同時請求時任警務處處長施禮榮向香港政府反映問題所在。此外,小部份警務人員衝進位於金鐘夏愨道和記大廈的廉政公署執行處搗亂,與廉政公署人員發生打鬥,其中5名廉政公署人員受傷,事件一發不可收拾。除了引起香港社會極度關注,以及香港傳媒大肆報導,同時亦為當時的香港政府帶來挑戰,擔心情況每況愈下,可能再次發生暴動,威脅到其管治信心。」(維基百科節錄)
如果法律真的這樣聖性崇高,為尊重法治精神,就應該以「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拉丁法律用語),意即「哪怕天塌下來,也要成全正義」的精神,哪怕警隊反抗,也要對貪瀆行為徹底調查,一個黑警也不能放過。
但結果沒有。麥理浩不欲警員引發暴動,又不能派出英軍「鎮壓」警隊,一星期後麥理浩屈服,在1977年11月5日發佈特赦令,不再追究尚未立案調查的警員。廉政公署沒有調查下去,「破壞法治」。律政師沒有起訴所有涉案人士,「破壞法治」。難道特赦令的存在本身,就「破壞法治」?
1977年「警廉衝突」實際上不涉公義,純綷私利,黑警的訴求是「包容自己犯過的罪」,結果當時的港英政府認為事件會上升到管治問題、政治問題,單純用法律解決不了,就使用凌架法律的工具──特赦令──去解決這個政治問題。當中有沒有破壞法治,立下不良先例,人言人殊。但特赦令的存在,就証明了法律不過是由人訂立、由人執行的約章,而政府甚至有凌架在法律之上的工具,去解決社會問題。
為公義追求真普選的「佔領運動」發展了一個多月,佔領者何止無罪,實在有功。大家極其量是在考驗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Rule of Law)、還是一個劣質的法管社會(Rule by Law)。把《基本法》說好了的「最終達至普選」肆意扭曲成「袋住先」、說好了的三步曲肆意扭曲為五步曲、肆意僭建出「機構提名」的中共港共,令人對憲法承諾完全失去信心,才是真正破壞法治。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真普選,都是《基本法》說好了的,都是香港人應得的。如何遊說北京,是港共官員俸祿的責任,不用學生代勞。解鈴還須繫鈴人,只有政府讓步才可以解決佔領,只有政府讓步才可以管治下去。佔領者不怕清場,更不怕警察武力升級。不過政府每拖延一日,就浪費佔領者多一日時間。這筆帳,還是要連本帶利奉還的。
假若港共遊說北京不成,為香港爭受不到我們應得的未來,那香港人應該要思考升級的,不是如何擴大佔領,而是如何徹底放棄這個無德無能的香港政府,放棄繼續當中國的次殖民地,港人自行立約,自決自理。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