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深井豪景花園發生虐畜案,三十多隻寵物從高處被擲下,其中十八隻慘死,屍橫遍野,轟動全港。警方事後拘捕兩名男子,並歷經半年調查工作,律政司近日以「無足夠定罪機會」(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conviction)為由,決定不提出起訴。
本港近年間中會發生大大小小的虐待動物案,但最終往往會因各種法律原因而不了了之,無法為被虐待的動物討回公道之餘,更反映了香港的動物保護政策何其落後,訂立保護動物之法例實在是刻不容緩。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過時與不足
目前香港關於保障動物權益的法律,只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然而該條例上一次進行實質修訂已需追溯至2006年,此後的14年間一直無具體改革,其過時與不足可想而知。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過時之處,從其針對之對象可見一斑 - 目前該條例主要並非針對與飼養寵物相關之行為,而是「運送動物」、「促致進行動物打鬥」、「工作或勞動」及「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等行為,明顯是針對往昔視動物為工具的種種行徑,與今時今日社會大眾看待動物的心態大相逕庭,導致法律出現無法與時俱進的情況。
2012年11月,一隻流浪花貓在順天邨覓食時,在走廊被起飛腳踢至半空,重創吐血,最終因傷重而要被人道毀滅。四名被告中三人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其中兩人經上訴後,一人因證據不足獲撤銷定罪;另一人獲減刑至十二個月。由此可見,在目前法律下,明目張膽的虐畜行為當然構成犯罪,但法律始終未有主動保護動物,加上判刑欠阻嚇性、警方闊佬懶理,部份舉證困難、難以證明動物飼養人「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的案件只能放棄起訴,豪景花園虐畜案或許就是其中一例。
速設「動物保護法」及「動物警察」,刻不容緩
一如前述,目前法例旨在防止動物受到痛苦及懲罰施害者,惟理想的動物福利不應單純防止動物遭殘酷對待,而是要為牠們提供生活上正面的體驗和感受,如合理而舒適的生活環境、基本的健康保障等。但此等動物福利均未能於目前法律中體現。
故此,另立「動物保護法」實在有其必要性,向動物照顧者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在加重刑罰之餘,亦需確保動物的營養飲食、環境、行為模式等需求被照顧到,並同樣有免受痛苦和傷害的保護。
與此同時,警方執法不力同屬香港動保意識落後的原因之一。警方對動物受害不甚重視,調查時以闊佬懶理的心態處理,最終或令案件不了了之。因此設立「動物警察」專責執行「動物保護法」能確保執法資源充足之餘,募集愛護動物人士加入亦能提升執法效率,有助保護動物。
小結:重新審視豪景虐畜案,盡快改革動保法律
豪景花園虐畜案令十八隻小動物慘死,是非判然,律政司不起訴的決定可謂令人神共憤,更反映了香港動保意識何其落後,完全無法合理保護動物。故此,律政司必須重新審視豪景虐畜案之餘,政府更應盡快改革動保法律,設立「動物保護法」及「動物警察」,方能達到保護動物的基本條件。
(編按:本文刊載於熱血時報印刷版第86期。熱血時報印刷版訂閱連結:http://www.passiontimes.hk/4.0/regform.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