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先後裁定,禁止將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的公屋政策,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的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房委會就兩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今早(10月17日)被上訴庭駁回。
婚姻平權協會表示,裁決再次明確指出,公共政策不應存在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政府應主動制定承認同性伴侶的全面框架,而非延長不必要而且費用高昂的訴訟,以及以片面的方式,處理承認同性伴侶的問題。協會指,同性婚姻是承認同性伴侶的最佳解決方案,認為早前的法庭裁決已表明,政府有權作出相關決定。
在申請公屋案中,入稟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結婚後,在香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房委會以申請不符「夫婦」定義拒絕。至於另一宗居屋案件,入稟人李亦豪和丈夫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奕豪無法加入丈夫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