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4歲女文員被指在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早前否認控罪,今日(9月15日)在西九龍裁法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但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對方訟費申請。
裁判官裁決時指,案發附近無示威活動,被告裝束與一般文員無異,不相信有預謀照射警員。
裁判官又指,案中警車正在移動,車窗裝有鐵絲網,被告在遠處不會看到車內有警員,更遑論瞄準警員並作傷害。
控罪指,24歲姓王的女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