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講呢啲之香港的三權分立

歷史講呢啲之香港的三權分立

香港的政治爭議,就如傷風感冒,久不久就會迎來一次病發。這些爭議之所以存在,則源於香港自身抵抗力不足,正如很多港人對歷史不認識不感興趣;對政治長期冷感無知又不願面對,結果就造就了不少犬儒、鄉愿或香港獨有的藍絲(或作屍)。

最新的討論,就是關於香港是否/應否實施「權力分立」/「三權分立」的制度,最初由所謂「中聯扮」主任張曉明君最先提出:「香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之後不少由二流到九流的「政嚇」及「政棍」開始在不同場合爭先恐後地插咀亂吠一通,奇型八怪的理論推陳出新,無知的香港愚民犬儒鄉愿藍絲,連「三權分立」概念已經在小學常識科已有教授這一點也不知的情況下,又怎會知道這些人在說甚麼,甚至還真的有白癡深信梁震嬰的「特首超然論」,就如一性感女郎在一眾「麻甩佬」/「狗公」中被博懵抽水吃了豆腐也不自知。筆者看在眼內,實在情何以堪?(如果看到這裡你還不知道問題的嚴重性,算吧,別看下去了,回家吧!)

其實,何謂「三權分立」?其實是一種由來以久的政治學說,最初可追溯到古希臘時代由亞里士多德(Aristotélēs)《政治學》(Politica)中提出,到十七世紀歐洲啟蒙年代,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詹姆斯•哈林頓(James Hadley Billington)及孟德斯鳩(Montesquieu)等人則致力提倡,特別是洛克在1689年到1690年寫成的兩篇重要政治論文《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率先提出「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這個詞,並確立了權力分離的形式包括行政權、司法權及立法權,以解決一些在政治制度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十七世紀後的一百年,美國獨立建國、法國大革命不久逐步走向共和,「三權分立」的學說被視為民主制度的基石。(註:查十七世紀時值中國明末清初,是中國皇權達到鼎峰的年代),所以說「三權分立」對民主社會是十分重要。

香港的問題是:香港是否實行「三權分立」?從1842年香港開埠以來,看香港殖民地政府的結構,無疑是有三權「形」的存在,香港政府根據《香港殖民地憲章》(即《英王制誥》Hong Kong Letters Patent)由英王委派的香港總督管理,實施管治,是為行政權、而1844年香港已開設「定例局」,即日後的「立法局」到今天的「立法會」,是為立法權,香港總督及政府部門須依法施政,立法機關亦需要同時對行政者及行政機構進行監督,而當行政立法之間出現爭辯需要仲裁,便需要由獨立機關和人士進行審判,是為司法權。

「三權分立」的精神在於三權既獨立又屬於互相制衡,避免一權獨大,香港在其155年殖民地歷史中皆按照上述原理運作,明顯地香港殖民政府亦是模擬大英帝國的運作模式,屬於三權分立的系統。只是張曉明君作為大陸政府「中聯扮」要員,而現今大陸政府正是一個自卑自憐、反西方價值反民主(如「七不講」)、以香港殖民歷史為恥,崇尚一黨專政、極權統治的九流政治集團,能說出「香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的話自是為了「政治正確」。應聲附和的都是為了歸邊和奉迎。反而,梁震嬰的「特首超然論」,筆者就認為只是梁氏打蛇隨棍上,借勢推倒牽制自己的三權分立論之餘,提升自己「一男子」超然的地位,說穿了,就是即使無皇帝、凱撒的名號,也要有「元首」(Führer)(註:1930年代,納粹德國對總理的稱謂,由阿道夫‧希特拉(Adolf Hitler)開創)的勢頭。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原理就是為了這種人而設計的。

亦有人認為殖民時代,香港總督由英王任命,以行政主導,權力在三權之上,今天特首承繼昔日港督角色,繼續行政主導,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地位之超然,梁震嬰的說法並無不妥,筆者印象中這類無知無恥的說法在早前政改爭議中討論真假普選的時候已經有人提過。問題在於,第一:十九世紀時香港總督由英王任命,歐洲君主權力傳統上也來自上帝,所以歐洲君主是由教皇加冕,是為「君權神授論」(Divine right of kings),但不代表其權力可以無限擴大,這是歷史演變而成的做法,當年亦沒有明確提到香港一定要實施三權分立,只是隨時代需要和制度上演變,最終出現了三權分立的運作模式,並行之有效,當年港督在執政上常受到立法機關制約和刁難,不是沒有發生過的事。

再者,「民主」作為一種進步,香港社會作為一個發展成熟的國際都會,是應該追求卓越、精益求精,昔日行政主導治港行之有效,不代表古為今用仍然有效,還得看主導的行政人員是甚麼料子,當年,香港二十八任總督,不少是英國政府殖民地部要員,或「官學生」(colonial cadets,即政務官見習學員,今天政府系統中政務官前身)出身,是官方系統中的「精英份子」、行政專才,在行政上經驗豐富,身經百戰,獨當一面,建立的香港公務員團隊也是以高能力高效率見稱並聞名於世。君不見香港主權移交以還的香港歷任特首和官員: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我呸!)陳茂波、吳克儉?是甚麼料子?今天還敢說「行政主導」,根本是東施效颦,畫虎不成反類犬,說好是「一國兩制」,大陸不能將其意志及好惡,強加於香港情況之上。難道香港不能隨時代演變因時制宜,香港人不能追求更好更有效的政治環境嗎?特區港共政府經年以來已多返阻撓普選行政長官的要求,今天還想將三權分立的框架排除在政治體制之外,是社會倒退、香港敗壞之端,梁氏的狼子野心,實在昭然若揭。香港追求民主的志士仁人更應該撥亂反正,實現雙普選、完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不是讓梁振英,張曉明等混蛋不斷出口術抽香港人水佔小便宜。

不少近日就張、梁言論發言表態者,皆常引用說《基本法》乜乜乜,《基本法》物物物,又常拋出一些艱澀難明的法律概念,混淆視聽,其實,當年《基本法》已經確定了香港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回看1986年至87年間《華僑日報》的報導,已經有三權分立的討論,特別要留意的是1987年6月9日(見剪報一),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李後就曾指出:香港將來的政制既不能照搬內地的,也不能搬外國的,當時政制小組給全題會議的報告中,也指:「香港的政制模式採取三權分立的原則具體就是說司法獨立,而行政立法兩個機關是互相制衡、互相配合」,文中李後又引述其他起草委員的意見指三權分立好像是照抄美國的制度,旋即又澄清不是要照搬美國的制度。



又指有意見指香港不是一個國家,所以提出三權獨立不適合,李仍然強調「我們不要再提三權分立,但是還是司法獨立,而行政立法兩個機關是互相制衡、互相配合」,須知度李後此君乃中國共產黨資深黨員(難聽一點,就是共匪),歷任新華社山東分社科長、地方報主編、特派記者、又出任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宣傳組副組長、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工作副秘書長、秘書長、副主任、黨組書記、參與了中英、中葡關於港澳門問題的談判,為《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和《基本法》的起草做了大量工作,連苗根正紅之共匪如此君也多次強調香港「司法獨立,而行政立法兩個機關是互相制衡、互相配合」,三權分立在《基本法》的意義亦有如此不可撼動性,又豈能是張曉明一句:「香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說了就算。

再看三個月後的9月10日《華僑日報》的報導(見剪報二),引述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陳永棋在一個題為《三權分立》的演講說:「香港在制定未來的政府架構時,必須遵守三權分立的原則,因為絕對的權力最終都會絕對腐敗,故此一定要避免將來政府內的權力過份集中於某人或某個團體上」,此陳永棋是誰?就是近年也經常就香港政局發言,立場明顯親共的愛國愛黨人士,曾任全國政協常委,對權力制約的了解也如此透徹,梁振英算老幾?夠膽說自己地位「超然」?實在匪夷所思。



而早在1986年,當時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已初步構想「三權分立」在香港政制的角色不可或缺,4月14日《華僑日報》便引述了草委之一,深受我輩港人熟悉的武俠小說作家查良鏞(即金鏞)當年的意見(見剪報三):「未來政制較適合香港此種特殊環景,應該是三權分立: 即行政,立法及司法互相獨立,互相制衡」而在86年8愈26日、9月29日到1987年9月5日的報章(見剪報四至六)、都不斷提到三權分立在香港政制中的重要性和與《基本法》的關係。










只可惜作為香港小憲法,《基本法》的出現本來也是一團糟,第一草擬者有多大程度代表香港人及港人利益?再者《基本法》起草過程混亂,如草委之一的李柱銘就曾指出草擬《基本法》時,缺乏原則,「喜歡某一意見就強調『兩制』,不同意就指出『一國』規限」((見剪報七))這種「龍門亂搬」的做法,在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已經十分普遍,可見《基本法》的出現已經一早佔了港人不少便宜,後來又適值89年天安門大屠殺(即六四事件),港人對大陸信心崩潰,大陸方面可能恐怕97年主權移交會「流攤」,遲則生變,遂於90年4月草草了事通過。致使97年後不少問題皆不能以《基本法》解決而要大陸進行干預,如居港權問題、普選行政長官問題及雙非問題等。



不要說香港有沒有三權分立,就連《基本法》本身已是千瘡百孔,一國兩制港中權力配置失衡,特首失德,官員無能,特區政府已爛到骨子裡。三權分立的精神固然要力保不失,如何追求更高水準的政治制度及管治方式才是雨傘革命後我們這最後一代香港人要尋找的路。否則接下來2047年前真的五十年不變,也只會是困獸之鬥,香港的傷風感冒,也會演變成末期癌症,入骨入血,返魂乏術。

資料來源:MMIS香港舊報紙‧香港公共圖書館
1.《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華僑日報》‧第十版1987年6月9日
2.《諮委陳永棋强調避免集權未來政府須三權分立》《華僑日報》‧第一版1987年9月10日
3.《未來政制三權分立 互相制衡適合香港》《華僑日報》‧第八版1986年4月14日
4.《草委討論香港未來政治架構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華僑日報》‧第五版1986年8月26日
5.《未來特區政府結構》《華僑日報》‧第五版1987年9月5日
6.《稱三權分立必須維持特權法例不宜濫用》《大公報》‧第五版1986年9月29日
7.《草擬《基本法》常沒有原則》《華僑日報》‧第十版198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