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昨日(9月11日)發表新一期通訊,其中有總督察在處理案件時,在未有足夠證據下,將嫌疑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被監警會列為投訴「獲證明屬實」,總督察需訓諭。另一宗則是女督察在未充份評估所有證據,就要求受害人簽保守行為,其「疏忽職守」的指控列為「獲證明屬實」,亦需訓諭。
監警會公布的其中一宗個案,一名外籍人士受聘來港工作,2014年被解僱,要遷出公司所提供的住所。後來,公司的總經理報案,指該名外籍人士偷走價值2萬元的傢具,負責案件的總督察尋找外籍人士不果,故將他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
當外籍人士離開機場時被拘捕,但他表示,有關傢具是用公司行政總裁提供的現金購買,雙方沒有口頭或書面協議,在離職時如何處理該批傢具,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該批傢具的擁有權,故調查終止。外籍人士投訴負責案件的總督察,在沒有足夠證據下拘捕他,投訴列為「疏忽職守」,他又投訴一名高級警員對他有偏見,在調查期間多次致電給他,指不要聯絡公司的總經理,投訴列為「行為不當」。投訴警察課經調查後,指總督察及高級警員「並無過錯」。
但監警會認為,將嫌疑人士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是等同將他拘捕,嚴重影響人身自由,作出相關決定時,需要有足夠理據支持,將投訴列為「獲證明屬實」,涉事總督察需接受訓喻,但事件毋須記入分區報告檔案中。而高級警員的「行為不當」投訴,則因無法證明警員是否有多次致電外籍人士,投訴列為「無法證實」。
另一宗個案發生在2014年,一輛的士遭醉漢無故拍打,的士司機與友人上前阻止,雙方繼而動武,警方到場調停。由於雙方都指對方先動手,負責案件的女督察及警員要求3人簽保守行為,但的士司機拒絕,因為自己是被毆打一方。而律政司最終考慮3人的傷勢,控告醉漢兩項傷人罪,並罪成需接受感化。的士司機後來作出投訴,案件列為「疏忽職守」。
投訴警察課經調查後指「無法證實」,但監警會認為,證據顯示投訴人及友人傷勢明顯較重,而女督察忽略了附近一名酒店職員指醉漢打人的口供,指女督察未有充份評估所有證據,便以簽保守行為作處理,是做法不恰當,「疏忽職守」的指控改為「獲證明屬實」,女督察需被訓諭,但事件毋須記入分區報告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