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日前報道黃毓民議員在7月21日去信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投訴在上月20日財委會續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撥款期間,懷疑有立法會人員妨礙議員離開立法會範圍。肇起黃毓民議員收到匿名投訴信,指控有立法會人員以無線電通知保安部,公然要求保安員「詐傻扮懵」站在汽車前阻止黃毓民離開立法會,「唔畀佢出去搞事 」,並讓其他議員先行離開,而立法會人員使用之無線電通訊均有錄音紀錄。如事件屬實,下令或執行者均有機會干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如有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的任何議員,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據悉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上星期開會時曾討論相關事件,黃毓民曾去信行管會詢問,但未獲回覆。
另外,黃毓民在7月初的特首答問大會涉嫌向梁振英掟杯,事後黃被控普通襲擊。正當案件尚在調查中,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日前卻去信立法會,指水杯屬於立法會財物。曾偉雄的行動,表面上只是詢問立法會會否報警,實質效果卻是一個提告邀約,誘導立法會主動以有物品被損壞為理由報案,以便加控罪名。
有云「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兩次事件都反映港共政權借助立法會人員打壓議會內抗爭的意圖,彰彰明甚。如果妨礙議員離開立法會的指控屬實,更顯示港共魔掌已高度滲透立法會人員系統,甚至不惜公然動用立法會人員以違法手段阻撓擁有民意授權的代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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