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期間,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拘捕共20人。警方已先後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拘捕了613事件中發佈衝擊立法會指南的中學生、早前在個人 Facebook 留言提到要將屈氏滅門的「蘭花系成員」、建議將「土製菠蘿」放在已離世的工聯會前會長楊光的靈車路上的網民,明顯是以「不誠實使用電腦」限制言論自由。
「不誠實使用電腦」被濫用已經不是新鮮事,警察執著一份判詞無限放大,以致「不誠實使用電腦」變成一條百搭的罪名。早在港英時期,「不誠實使用電腦」已經存在,政府在 1992 年提交《1992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予當時的立法局審議時,曾解釋此條例草案是參考英國的 Computer Misuse Act 1990。但當時的立法原意是用以打擊網上詐騙以及黑客活動,懲處利用電腦作準備但又未達致詐騙行為的罪行,並非打擊網上言論和其他刑事罪行。保安司解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立法原意旨在:「本條例立法旨在懲處利用電腦作準備但又未達致詐騙行為的罪行。例如包括有人取用銀行電腦記錄而獲取其信貸餘額詳情,以在日後用作非法用圖;或者,一個僱員寫一些指示給電腦令電腦自動轉賬到其戶口。現時來說,這些都不是犯罪。」
本身網上煽動佔領或其他非法活動的行為,警方理應以《公安條例》檢控。但《公安條例》舉證困難,難以入罪,警方為了方便,即使網民的行為未構成犯罪的預備作為,警方仍會曲解為「不誠實使用電腦」,加以拘捕。用「不誠實使用電腦」打擊其他刑事罪行會收打擊言論之惡效,引起寒蟬效應,且於傳統法理精神有衝突。舉一個例子,我意圖勒索黃洋達,我將勒索信寫在一張白紙上,最後臨崖勒馬,沒有寄出勒索信,我並沒有干犯勒索。但如果我把信打在 Word 或是 WhatsApp 的話, 即使我沒有寄出信,沒有勒索任何人,我已經干犯了「不誠實使用電腦」,屬於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被捕後,會被羈留48小時調查、要錄取口供、被搜屋、撿走電腦電話、要定期到警署報到、限制出境,種種程序足以對網民施加壓力,令其噤聲。
另外,很多被捕人士或沒有行使應有緘默權,很快就會承認自己使用電腦發佈有關言論,然後解釋是開玩笑或「吹水」,但這足以導致被捕人士被起訴。被捕至上庭往往需時大半年,當獲告知不會判得很重,認罪又有三分一扣減,權宜之下會選擇認罪,省卻打官司的麻煩。但其實要證明發佈言論的是被捕人士是十分困難的,只要被捕後行使緘默權,等待律師幫你,就不會很容易就被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