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7月11日)公布就鄉郊代表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展開公眾諮詢,為期30日,至8月9日為止。
選管會主席馮驊表示,是次的建議指引以2018年10月發布的指引為基礎,作出適當及必要的修訂。提出的修訂主要有三大類別:第一類是反映相關選舉法例的修訂,主要涉及自2018年10月活動指引發布以來共6條與鄉郊代表選舉有關並經過修訂的法例或附屬法例,包括立法會剛通過的《2022年鄉郊代表選舉(修訂)條例》而落實的法例及附屬法例修訂。第二類是與其他選舉指引看齊而作出的改動,包括今年發表的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以及去年發表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活動指引和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三類是參考過往公共選舉的運作經驗而提供進一步說明。建議指引大部分的修訂屬於第一和第二類。
選建議指引根據條例,更新了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和當選為有關鄉郊地區的鄉郊代表的資格,列明任何人如在選舉舉行日期前的五年內,因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或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鄉郊代表的資格。
候選人提名方面,一如過往選舉,候選人必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在過往的選舉,透過簽署「確認書」,讓候選人明白相關法律條文。在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提名表格內將會清楚列出有關擁護《基本法》的條文,以及加入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中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確保候選人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有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以及作出有關聲明的法例要求和責任。因此毋須要求候選人另行簽署「確認書」。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