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控黃洋達違公安條例

警改控黃洋達違公安條例



上周四(6月12日)被警方拘捕的熱血公民首領黃洋達,今日(6月19日)下午再度被重案組探員上門拘捕,並被帶至中區警署。

就6月6日立法會衝突事件,黃洋達原被控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條,「干預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
警方今日再次拘捕黃洋達,原因是改控他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以及《公安條例》第23條「企圖強行進入」。前者最高可處監禁五年,後者最高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黃洋達獲准以現金五百元保釋外出,6月24日早上9時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警方發出的起訴書,黃洋達在6月6日於立法會大樓外與「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因而被控
「非法集結」;另外,黃洋達於當日企圖以「暴力方式」進入立法會大樓,因而被控「企圖強行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