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5月26日)在記者會上宣布完成就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的主動調查,並向民航處提出共8項改善建議。
自1990年代開始已有人在香港進行滑翔傘飛行活動,活動近年在香港越趨普及,但時有意外。在過往4年,本港曾發生兩宗導致滑翔傘飛行員致命的意外及一宗滑翔傘誤降馬路被車撞到的嚴重事故,可見滑翔傘活動的安全風險不容忽視。現時,香港並無專屬法例規管滑翔傘活動,民航處是透過民航法例中涵蓋滑翔傘的條文作出規管。
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民航處直至2018年才就滑翔傘活動的規管事宜作出檢討,在此前並無積極檢視和調節相關規管工作;即使在2019年設立以滑翔傘提供航空服務的許可證申請機制後,執管及監察工作仍欠妥善。此外,現時民航處主要依靠民間組織主導滑翔傘活動的管理和事故調查的工作,影響當局規管滑翔傘活動的成效。
趙慧賢表示,民航處既是推廣及管理航空安全的主事部門,亦負責執行涉及滑翔傘活動的法例,有責任確保滑翔傘活動不會危及公眾及空域的安全。公署建議民航處借鑑海外經驗並與本地滑翔傘組織及相關持份者磋商,考慮推行管理滑翔傘活動的新制度,並應積極參與調查執法,提升規管成效。同時亦鼓勵有意嘗試滑翔傘活動的市民選用獲民航處認可的服務,以策安全。
公署向民航處提出共8項改善建議,其中包括研究透過立法或制訂行政措施,推行適合本地滑翔傘業界的飛行員實名登記制度、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制度,以及本地滑翔傘組織認可制度;就滑翔傘意外及事故的調查工作,考慮向民航處認為合適的組織作正式授權或委聘,並提供具體指引,務求令有關組織的調查能提供實質資料,以便政府當局考慮須進行的執法調查;在轉介有關違規滑翔傘活動或服務的投訴個案予香港警務處之前,應先從民航安全專業角度整理及分析個案資料,提供予警方參考;加強關於以滑翔傘提供航空服務的許可證制度之執管和宣傳工作;以及研究延長獲批續期的許可證有效期至多於六個月。
民航處回應指,現時民航法例專為規管民航飛機而設,並非為規管滑翔傘運動所制訂。因此報告內的4項涉及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包括研究透過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實名登記、要求飛行員須為其所使用的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授權讓合適的本地滑翔傘組織更有系統地管理和發展滑翔傘活動、正式授權或委聘合適的組織作滑翔傘意外及事故的調查工作,民航處會與所屬及相關政策局商討有關事宜及建議的可行性,包括如何透過相關政府部門和滑翔傘組織作更有效的管理等,一方面促進滑翔傘運動的良好發展,另一方面保障公眾安全。
(圖片來源:申訴專員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