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授權向囚犯提供零食 時任懲教助員罰款3000元

未獲授權向囚犯提供零食 時任懲教助員罰款3000元


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揭發一名時任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未獲授權而將零食交給8名囚犯,被告今日(12月1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認罪判刑。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判刑時指,被告干犯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已離職,無機會重犯該罪行,以及有悔意,故判處被告罰款3,000元。
  
56歲被告李文傑,承認3項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案發時被告駐守大欖懲教所,他於2022年6月1日獲派擔任一個飯堂的主管,負責在用膳時間監督囚犯。所有懲教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獄條例》。根據該條例,被告不得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包括食物。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當日未獲授權而先後3次將5包朱古力夾心曲奇及6條香腸放在辨公枱上或櫃桶內,讓8名大欖懲教所囚犯取走零食享用。
  
該兩款零食並非可供囚犯購買或享用的小賣物品。換言而之,如非被告提供,該8名囚犯在囚期間不會享有該兩款零食。
  
案件編號:TMCC 19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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