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包圍警總案認罪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判囚7至13個半月

去年包圍警總案認罪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判囚7至13個半月


涉及去年621包圍警察總部案的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今日(12月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7至13個半月。


3人早前分別承認煽惑、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黃之鋒刑罰最重,判監禁13個半月,林朗彥則被判監7個月,最早認罪的周庭則被判監10個月。

案中涉及3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3人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單獨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和周庭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但控方最終就此罪對黃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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