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不存在警方入私人地方前須獲批准

李家超:不存在警方入私人地方前須獲批准


近日警方多次硬闖私人屋苑及商場採取行動,引來市民不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11月20日)在立法會回應質詢,強調香港任何地方都受香港法律的規管,沒有一處地方是法外之地,所以任何人如果在香港的地方犯法,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行動,不存在警方進入私人地方前須獲批准。

李家超引述最近高等法院審理中文大學禁制令申請時,判決中的兩個原則,包括警務人員職責的一部分是採取所有該人員認為需要的行動以維持安寧、防止罪案或保護財產免受刑事傷害。警方有廣泛的法定職責,並對市民負有執行他不得不執行的職責的責任;普通法下,警務人員在私人地方之外,進入有關地方以防止社會安寧被破壞是他份內的職責。

李家超強調,警方使用武力方面的指引是謹慎和嚴格的,對於要求警員不得在商場及民居範圍內使用高殺傷力的武器,他認為不可行亦不合理,重申警方的措施必須按實際情況考慮而作出。

他指警務人員只會在必需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適當武力。在使用武力前,警務人員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才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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