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時任高層等四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在安排配售債券期間串謀詐騙一案,終審法院今日(11月5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四名被告原審定罪。
麥光耀,51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陳麗兒,53歲,康宏理財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6歲,康宏理財前經理;以及李易明,55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經審訊後於2021年9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麥光耀及李易明分別被判入獄7個月及5個月,而陳麗兒及黃淑安則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緩刑18個月。
四人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於2025年9月3日及4日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和楊偉廉爵士審理。
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上訴法庭的決定,並恢復四人的定罪。麥光耀及李易明須返回監獄服刑。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被告在合約鏈中加插沒有商業目的的鼎成,不誠實地隱瞞被告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違反受信責任並構成串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