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無登記新聞處發布系統網媒遭排除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無登記新聞處發布系統網媒遭排除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去信4個傳媒工會主席,透露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至僅限於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知名及國際認可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 

郭嘉銓表示,「傳媒代表」的定義經修訂後更清晰明確,能讓前線警員更快捷有效地辨識傳媒代表,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今次修訂,意味未有於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媒體,亦即反修例示威爆發後湧現的網媒,日後將難於示威現場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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