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於2018年1月12日及2月21日,在未得行政長官許可下,從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分別借貸3萬元及1萬元。而被告當時正於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負責監督及分配外判保安員的工作。
其後保安員向被告追債,但被告只在去年4月底還了2.5萬元,而當保安員6月得悉被告外遊時,決定向被告上司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KCCC17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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