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指陳淑莊酒吧內與40人聚會 港府:議員議會以外聚集不獲豁免

報道指陳淑莊酒吧內與40人聚會 港府:議員議會以外聚集不獲豁免


有報道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在4月2日晚上,在深水埗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一事,政府發言人今日(4月4日)回覆指,《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或規例)已於3月29日凌晨零時生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亦已根據規例,指明由3月29日至4月11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
 
發言人指,據報有立法會議員在4月2日晚上在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並聲稱該酒吧在聚會期間落了一半鐵閘及沒有營業,而參與該群組聚集的人士在聚會期間有保持社交距離。
 
港府回應提到,根據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業,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而規例中有關禁止群組聚集的規定亦會適用。因此,相關酒吧內的群組聚集是否在公眾地方進行,會視乎實際情況。如當時情況下,公眾人士仍有可能進入酒吧範圍,即可能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禁止群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根據規例,任何人如參與或組織被禁止的群組聚集,或明知而容許在其擁有、控制或營運地方進行該群組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規例的附表一列明十二項被豁免的群組聚集,其中一項為「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群組聚集」;另一項則為「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群組聚集」。聲明指,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群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此項獲豁免的群組聚集。
 
政府強調,立法禁止群組聚集,是為了降低傳播病毒的風險。聲明指疫情嚴峻,市民應盡量減少社交接觸以遏止病毒傳播。人多聚集的聚會是高危活動,不單止對參與者的生命與健康造成威脅,也會對其他市民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風險,活動主辦者亦有可能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政府再次提醒市民應減少外出及避免聚餐或聚會等社交活動,並盡量與他人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以有效切斷病毒的傳播鏈。

陳淑莊早前在社交網站回應,批評香港政府抗疫措朝令夕改,特別是針對一班中小食店同酒吧的措施,更令一班東主同員工人心惶惶,所以近期經常聯同黨友林瑞華搞記者會,希望幫到一班業界人士發聲。她指當晚政府傍晚7點前突然宣布酒吧要關門14日,一班業界人士手足無措,立即聯絡林瑞華求救,所以聯同林瑞華與一班苦主開會,解釋新規例及討論翌日早上召開記者會。她指現時立法會一到8點就關門,幸得有食店願意暫停營業借出場地,會議方能順利進行。

陳淑莊指會議於私人地方進行外,她稱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附表指明獲豁免的群組聚集,包括「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群組聚集」,而她當時正正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處理市民申訴。

前特首梁振英就在社交網站貼文,指任何人如能提供當時聚集而未經公開的短片、照片或聚集者姓名可各得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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