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府檔案處長朱福強:善政由保存檔案開始

前政府檔案處長朱福強:善政由保存檔案開始


由於香港並無檔案法保護政府決策過程的檔案,為保護雨傘革命期間香港政府的決策檔案,團體「檔案行動組」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政府銷毀這些重要的檔案。為此本台節目《大香港早晨》邀請前政府檔案處處長、「檔案行動組」成員朱福強接受訪問。

檔案法有助良好施政

朱福強指,這次申請的禁制令是禁止政府銷毀雨傘革命期間政府的決策檔案,包括政府內部如何討論相關的決策紀錄。他直言香港現時並無實施檔案法,成功申請禁制令的機會不大,但他希望藉此行動喚起大眾對設立檔案法的關注。因為檔案法對於社會相當重要,得益者不獨為社會大眾,政府本身亦有受益,而且全世界無論先進國家或是第三世界國家,獨裁或民主國家,均設有檔案法。甚至連中國亦有檔案法的設立。故此檔案法屬「全贏之良法」。朱先生認為香港不設立檔案法是因為香港政府不向人民負責,害怕檔案的保存將來對決策官員不利。

朱福強仍擔任政府檔案處處長時已察覺到,若檔案法不行,將有以下兩種惡果:

一、香港將失去歷史。因為政府檔案是其中一重要的種歷史證據,保存不周,將來則再無可研究的原始史料。此為長遠之惡果。

二、香港將不能實施良好的施政。善政有賴於問責,問責有賴於證據,政府檔案是決策最重要的證據,若不妥善保存談何問責?所以施政惡化是檔案法不行的眼前惡果。

以雨傘革命為例,由於現時香港並無設立檔案法,無從阻止政府在大眾不知情的情形下銷毀政府鎮壓人民的決策紀錄,將不利於政府或決策者的檔案付諸一炬,將來人民就不能向相關官員追討政治責任。

立檔、存檔、鑑定、銷毀:檔案法的四大元素

朱福強指出,世界各國的檔案法,總括來說包括四大元素:

一、立檔:規定官員、公職人員須為日常工作建立檔案,紀錄決策的討論、決策和實施的過程等等。

二、存檔:規定政府部門須將設立的檔案送交專業的檔案管理機構(以香港為例,則交送政府檔案處),由專業的人員負責保存。

三、鑑定:並非所有政府檔案都有保存的價值,大部份檔案其實可以銷毀,然而真正有價值的是高層官員之間決策的討論過程,約佔整體檔案的3%至5%左右(這些檔案通常屬於決策局,並非其他執行部門)。因此鑑定檔案是否需要保存是檔案機構專業人員最重要、最複雜的工作。相關人員要不受相關官員左右,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而且具備檔案管理的專業知識,以及對政府和社會有深有的認識,方可勝任。

四、公開:一旦訂立檔案法,政府需在一段時間公開保存下來,有關政府決策的相關檔案,使公眾能夠查閱。

換句話說,若不設立檔案法,政府人員不需要為決策立檔,也沒有規定要保存政府的決策檔案,而負責保存檔案的也不是專業的檔案人員(以香港為例,現時的檔案處處長並非專業的檔案管理人員),保存下來的檔案不能反映事實的全部。而且公眾也將沒有查閱相關政府檔案的權利。

政府檔案處有職能,無實權

香港政府現時只有關於保存檔案的指引,所以政府檔案處只有保存檔案的職能,卻無要求各部門妥善保存和交出檔案的職權。例如指引規定政府部門若要銷毀檔案,需經政府檔案處處長許可,然而這是指引而已,檔案處處長並無法律賦予的權力。朱先生指,1997年主權移交前香港政府雖未立檔案法,卻尚算尊重有關指引,而昔日宗主國英國亦有設立檔案法,公務員亦樂於跟從英國政府對待檔案的慣例行事。朱福強任職檔案處長期間就常於官員爭論檔案保存。然而據他觀察,1997年以後的香港政府失去昔日對待政府檔案的專重。

例如數年前政府總部搬遷,由政府山遷至金鍾添馬艦現址,就有相等於三座國際金融中心(IFC)高度的政府檔案被銷毀,而政府總部為決策局之所在,政府也沒有全面公開所銷毀檔案的清單(朱福強指,這對於政府是輕而易舉之事),故此這次事件對保存檔案來講可謂災難。

又例如現今的行政會議,官員討論對社會最重要的決策。檔案紀錄對於研究政策相當重要,然而行政會議只有簡單的會議概要,並無詳細的逐字紀錄,不能保存官員對於政策的討論過程。而港英政府的行政局會議紀錄,政府檔案處也有一部份的紀錄。由此可見,港共政府治下,保護政府檔案的措施和底線日益鬆散。

最後朱先生指出爭取設立檔案法是爭取民主政治的一部份。因為人民可以參與政治是民主的要素,若人民無從得知過往政府的決策,就無從討論政治,更枉論參與政治。所以他認同爭取設立檔案法是爭取民主的手段之一,年輕朋友關心政治,不可不留意。


延伸:

【大香港早晨】第257集 第四節:訪問朱福強:成立檔案法
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prog85&ep=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