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隱瞞已再婚 獲判緩刑及罰款5000元

公屋申請人隱瞞已再婚 獲判緩刑及罰款5000元


一名公屋申請人在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報表裏,申報她的婚姻狀況爲離婚。其後經調查揭發,她事實上已於2013年再婚。根據現行政策,她的公屋申請必須與其配偶一同提出。她承認刻意隱瞞她的婚姻狀況,希望藉此加快獲配公屋。

該名申請人因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閱讀過感化報告後,昨日(1月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並罰款50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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