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電影《梅艷芳》涉侵犯商標 梅啟明入稟申禁制令要求賠償

稱電影《梅艷芳》涉侵犯商標 梅啟明入稟申禁制令要求賠償


電影《梅艷芳》今年11月香港上畫,梅艷芳胞兄梅啟明稱由2004年年底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並於2018年申請防禦商標。

他指控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未經他同意就使用「梅艷芳」及「Anita Mui」,涉侵犯商標及誤導公眾,造成其損失;並日前入稟高院,申請禁止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並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

原告人為梅啟明,被告人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以進行紀念 Anita 的各種活動。原告指,梅艷芳於2003年12月30日去世前,具極高知名度,以其名字作品牌名稱及連帶的商標亦極具商業價值。而被告製作的電影《梅艷芳》,11月12日在港上映,並作出各種宣傳推廣活動。

原告指他於 2004年11月24日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並於2018年12月31日,遞交防禦商標申請,將上述商標覆蓋保障範圍具體化,包括提供電子商品、市場推廣及電子刊物、錄像、電影及演出等。原告認為,由於梅艷芳具極高知名度,相關防禦商標應於任何時刻均受法律保護。

原告續指,被告於製片過程中及製作宣傳品等時,未經其同意使用上述商標,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電影與原告人息息相關,造成其損失。原告認為,基於被告錯誤行為,被告有責任向原告提供所有關於侵犯商標行為的活動及資料,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強制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予原告並賠償。

案件編號:HCA 1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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