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Mirror紅館演唱會發生嚴重事故,有巨型屏幕墮下擊傷舞蹈員。涉事的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被勞工處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等共15條控罪。
案件今日(11月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舞館和藝能各承認5項及4項控罪,分別被判罰13.2萬及22萬元。
至於對協興隆的餘下6項票控,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再訊。
舞館被控1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2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
藝能則被控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協興隆被控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案件編號:KCS 1556-157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