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嫌收賄共逾1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一名囚犯。被告今日(9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
35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早前承認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稱,本案性質嚴重,法庭須向被告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她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減至6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又頒令被告歸還涉案的賄款。
同案被告吳天文,35歲,荔枝角收押所囚犯;及其胞妹吳樂澝,32歲,早前承認三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分別被判入獄6個月及3個月。
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於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負責看守職責,吳天文還押於該院所。懲教署人員及囚犯均須遵守《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並禁止懲教署人員無適當權限與囚犯或其親友通訊。
案情透露,金永勤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從吳天文及吳樂澝接受3筆賄款共10,100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吳天文。
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金永勤與吳樂澝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二人會面後,金永勤把多項從吳樂澝接收的物品攜帶入荔枝⻆收押所交予吳天文。
廉署調查又發現,有關物品包括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均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案件編號:WKCC 234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