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個社區的「連儂牆」上,都發現載有警員個人資料的海報,私隱專員今日(7月11日)發出聲明,指任何人如公開展示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無論該等資料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私隱專員稱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或其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
截至今日下午5時正,公署未有接獲有關警員個人資料被張貼於連儂牆的投訴。私隱專員再三強調,任何人都必須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類似的欺凌行為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
根據《私隱條例》第64(1)條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犯罪;《私隱條例》第64(2)條亦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
至於個案是否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私隱專員指將取決於案件中的所有相關事實,不能一概而論。按該條文的立法背景及原意,私隱專員舉出3個構成這項罪行的典型例子,並以第3個最為經典:僱員未得公司同意出售公司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從買家收取款項;醫院員工披露未經醫院同意所取得的某名人士的健康記錄,而有關披露對該名人士造成心理傷害;手提電腦維修公司的員工於進行維修期間,未經授權從某名人士的手提電腦取得該名人士的親暱照片並上載到互聯網,對該名人士造成心理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