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公布立法會選舉指引 不設關愛隊沿用區選輪候方法

選管會公布立法會選舉指引 不設關愛隊沿用區選輪候方法

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6月27日)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引適用於今年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以及其後的立法會補選。 

在建議指引的公眾諮詢期內,選管會共收到約108000份書面申述。當中,有關投票站的排隊安排、選民領取選票及點票站秩序方面備受社會關注。 

選管會經考慮後不設「關愛隊」,決定沿用去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處理方法,即投票站主任會盡量安排有關選民在投票站內坐下輪候領取選票,並適當地記下其排隊次序,當輪到該選民領取選票時,指示選民前往有關發票櫃枱領取選票。 

發言人表示,排隊輪候領取選票屬普遍現象,其他地區亦有類似情況。上述投票安排既符合公平的原則,亦關顧有特別需要的選民,更可加快分流選民到有關發票櫃枱,從而減省整體的輪候時間。 

根據法例,投票站人員向選民發出選票時,會在選民登記冊上該名選民的姓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劃上一條橫線,以示該選民已領取選票,防止重複投票。為增加發票工作的透明度,投票站人員會在遮蓋選民登記冊上其他選民的記項後,讓正在發票櫃枱領取選票的有關選民觀察劃線工作,同時亦確保其他選民的個人資料保密。 

此外,公眾人士及傳媒是有權進入點票站觀察點票的,一向以來,當點票站內可讓公眾人士進入的範圍已滿,投票站主任不會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為讓公眾人士預早知悉公眾範圍內可容納的人數上限,投票站主任和總選舉主任會分別在每個點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外張貼通告,說明在點票站公眾範圍內可容納的人數。 

為確保票站主任的點票工作不受任何干擾或威嚇,選管會會指示票站主任,在點票過程中如有任何人士在場內喧嘩或叫囂,會即時暫停點票工作,直至恢復秩序為止。如有關人士拒絕遵守票站主任指示,繼續作出滋擾行為,會安排現場工作人員及警務人員將有關人士逐離點票站,然後才恢復點票工作。 

另外,考慮到在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投票日於個別點票站出現的秩序問題,可能是因公眾對裁決問題選票的認識不足,選舉事務處除了一如以往把各類明確有效、無效及問題選票樣本張貼在點票區內,供投票站主任、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及監察點票代理人參考外,亦會張貼在點票站的公眾區範圍內,希望藉此加深公眾對有關方面的認識。 

至於有建議在投票站採用「電子派票」,即採用電子選民登記冊以核實選民身分及發出選票。發言人指出,推行電子選民登記冊涉及多個程序,包括招標、修改相關附屬法例、反覆驗證及測試系統。要趕及在今年9月立法會換屆選舉推行,不論在時間、立法程序,以及技術上都不可行。 

在技術層面,基於相關系統涉及處理超過四百萬選民的個人資料,必須確保系統安全,防止資料外洩等意外發生。在推出及落實前,要先通過資訊科技風險評估及審計,否則市民大眾亦會對系統缺乏信心。最重要的是必須確保系統穩妥,不能在投票日有任何出錯的情況發生。 

選舉事務處現正計劃於202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並會繼續積極研究在公共選舉中引入不同科技,以改善選舉流程和工作效率。 

選管會在諮詢期內亦收到申述,對指引第十六章有關「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內提及「候選人」的定義表示關注。有關「候選人」的定義已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清楚訂明。「候選人」是指:(1)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2)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發言人重申,該章節中「候選人」的定義只是沿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訂明的定義,該定義在選管會過往發表的選舉活動指引內一直有載錄,選管會無意亦沒有權改變「候選人」的定義。另外,該條例亦清楚訂下條文規管選舉開支,並為選舉開支設定最高限額,以及規定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目的是為確保候選人在合理規範的開支水平內公平競爭。選管會有責任提醒有意參選人士相關選舉法例的要求,特別是已有案例提出論點,為選舉開支定下一些客觀指標可作參考,以免參選人士因為未有為意而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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