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男子藏有鐳射筆判監5個月

24歲男子藏有鐳射筆判監5個月


一名男子於2019年9月8日在太子港鐵站管有一支鐳射筆,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日(6月17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監5個月。

裁判官指出,涉案鐳射筆可致皮膚輕微燒傷及眼睛受損,筆上亦列明「危險」字眼,認為被告必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辯方求情時指,案發時被告不在示威現場,無證據顯示他曾使用過鐳射筆,今次事件涉及的是單一物品,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指控罪非常嚴重,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有關攻擊性武器是社會所不容,男子無於審訊期間自辯解釋藏有鐳射筆原因,惟他身上同時被搜出雨傘、防毒面罩等典型示威者物品,按環境證供裁定他罪成。考慮到被告幾乎同意所有辯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終判他監禁5個月。

24歲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港鐵太子站S1號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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