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6月3日)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新修訂的工作守則因應政府在超強颱風後可能發出新推出的「極端情況」公布,為僱主和僱員提供上班及復工安排的參考示例。
政府因應去年超強颱風山竹的經驗進行了跨部門檢討,以改善日後應對超強颱風的準備、應變和善後工作的機制。其中一項新措施就是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
在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公布後,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下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其間僱主與僱員都必須留意政府進一步的公布。當「極端情況」取消,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如適用)。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在該種情況下,僱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執行有關工作安排時,僱主應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並因應僱員的個別情況作出體諒。訂明惡劣天氣的工作安排時,僱主應確切評估必要人員的需求,將當值員工人數減至最低,並預早通知有關僱員。
發言人補充指,僱主應和必要當值的員工預先商討惡劣天氣下的上下班交通、膳食、休息地點安排,及其他安全應變措施。僱主亦應和僱員清楚解釋各種情況下工作時數、工資、當值津貼及交通津貼的計算方法。僱員如根據工作安排無須上班,其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不應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