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職員未按承諾日期竣工 違商品說明條例判罰80小時服務令

裝修公司職員未按承諾日期竣工 違商品說明條例判罰80小時服務令


一間裝修工程公司及其男職員因作出不當地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於3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該裝修工程公司已於當日被判罰款3萬元,而該名男職員則於今日(3月28日)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是首宗涉及商戶在銷售裝修工程服務時,不當地接受付款的成功檢控個案。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裝修工程公司的男職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清拆工程服務。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男職員就天台建築物清拆工程服務進行視察時,清楚知道清拆相關建築物物料受規管,須按法例要求在28天前提交書面通知才可開始工程。惟該男職員接受兩名消費者付款時,其承諾的完工時間卻少於28天,而最後亦未能如期完成有關清拆工程。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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