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宗殺人案,涉及一個香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然後返回香港。礙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的局限,當局無法處理將嫌疑人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的請求,香港法院亦只可處理他在香港涉嫌所犯的清洗黑錢罪行。保安局建議修例,堵塞漏洞。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台灣殺人案凸顯了現在條文的缺陷,如容許嚴重罪犯潛伏在香港,不予處理;除違反公義外,亦嚴重威脅香港治安及人身安全。因此認為在秉行公義的同時,加強與香港以外地方在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是必須的。
保安局建議是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現時的框架下,完善以個案形式合作的機制及涵蓋面,明確把《逃犯條例》下的單一次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而且明文規定前者必須實質上完全符合《逃犯條例》的條文,特別是現時所有的人權保障,並且只能增加而不能減損該等保障。
至於在程序方面,參照現時不少採用「個別移交」安排的國家,皆由行政機關,例如國務大臣、外交部長等發出證明書實施該等安排,建議讓行政長官可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單一次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的地方,而一旦香港與這些地方訂有適用長期安排,有關單一次個案方式會被長期安排的條文取代。